时间:2023-05-16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范丽 - 小 + 大
| 让人大跌眼镜的二审判决 事情经过: 2016年3月15日,宏峰公司中标案涉项目,进场施工时候遇到重重困难,无奈之下,同年4月27日,宏峰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吕忠义实际施工。2016年8月18日,建设方将施工合同内容中的装饰和安装工程另做统一安排。即:该项目的装饰和安装工程全部由建设方统一另行采购材料,选择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宏峰建设集团配合施工。也就是宏峰公司转包给吕忠义的工程量里面已经不包括案涉防火卷门部分。 2018年10月25日,吕忠义完成案涉项目全部施工并审计结算完毕,审定金额为114758171.41元,2019年5月31日,吕忠义与宏峰公司完成结算,并签字确认从宏峰公司处领到全部工程款114758171.41元,已经与宏峰公司结清全部款项,宏峰公司没有欠款未付情况。 2016年9月30日,吕忠义以个人名义与被上诉人宏顺公司签订了案涉《防火卷帘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该协议没有加盖宏峰公司任何印章。为了针对现场安全管理问题,在签订了案涉《防火卷帘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后,吕忠义个人又与案外人签订了案涉《安全补充协议》,宏顺公司并不是该《安全补充协议书》中任何一方当事人。 2022年6月13日,宏顺公司以与宏峰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为由向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8月16日,宏顺公司以要与吕忠义进行工程结算为由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2022年 11月8日湟中区法院作出(2022)青012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宏峰公司与吕忠义实际为挂靠关系,且被告吕忠义从事的是被告宏峰公司承包建设的项目,故被告宏峰公司对原告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一、被告吕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宁宏顺饰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73323.05元及自2018年3月10日起2022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25744.5元,共计799067.55元;二、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建设方不承担给付责任。 宏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西宁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西宁中院的刘红法官于2023年3月22日组织开庭询问,后于3月27日作出(2023)青01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吕忠义未以宏峰公司的名义与宏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宏峰公司关于不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维持。一审认定吕忠义欠付宏顺公司工程款673323.05元及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25744.5元正确。但判决宏峰公司对吕忠义欠付宏顺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 0122 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吕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宁宏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73323.05元及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25744.5元,共计799067.55元;即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宁宏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73323.05元及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的利息125744.5元,共计7990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9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7元由宏峰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只是连带责任,宏峰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看似支持了宏峰公司的上诉请求,却让宏峰公司得到了比一审判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且没有给出任何说理和依据的法律条款,如此急速反转,让宏峰公司哭笑不得,大跌眼镜,也百思不得其解,多次联系合议庭判后答疑,经办人刘红法官休假,由审判长进行了接待并做了答疑,审判长在了解案件后,也意识到该判决结果存在问题,但却因判决已经下发,其无权更正为由,让宏峰公司申请再审。求问广大网友,遇到如此奇葩的判决结果宏峰公司应该怎么办? |
上一篇:孙立军:调查研究要经常化